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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廖威權即廖福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557元,及其中新臺幣51,616元自民國10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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