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1707,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707號
原 告 西海岸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月美
被 告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富源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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