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1714,2015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714號
上 訴 人 劉謦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中小字第171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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