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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771號
原 告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
被 告 鄭嘉能即慾望天使情趣用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定。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所簽訂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又原告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網頁設計及資訊軟體服務,上開合約書所載網站設計乃供被告經營網路商店販賣情趣用品之用,且被告已申請設立登記「財神爺商行」並將網路商店取名為「慾望天使情趣用品」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參見本院104年8月5日調查筆錄),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均為商人,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再者,原告主張上開合約書之注意事項欄第6點記載「本工作單視同雙方有效合約,如有違約情事,則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乃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唯一管轄法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參見本院104年8月5日調查筆錄),足見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有排除原有管轄權法院之意思。
三、綜上以析,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有排除原有管轄權法院之意思,且兩造均為商人,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是以,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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