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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8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國
被 告 蔡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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