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2199,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199號
原 告 煉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晴
被 告 陳弘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係設於南投縣南投市○○○路00號,此有卷附之被告戶籍資料可稽。

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地亦係設於南投縣南投市○○○路00號。

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