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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李春枝
訴訟代理人 林國煌
被 告 涂榮妹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惠玲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7日上午9時45分於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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