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1198,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黃緯紘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劉宣瑜
法定代理人 劉子敬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陳佩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甲、程序事項:被告陳佩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陳佩晶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至同年月二十三日間,接續發送文字簡訊至原告所使用之行動門號,致生損害於原告。

被告陳佩晶上開所為係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偽造文書罪,並經原告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損害賠償,經台中地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五號刑事判決在案,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陳佩晶負侵權行為賠償之債,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八號判決(下稱系爭民事判決)被告陳佩晶需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確定在案。

而依據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內容顯示,被告陳佩晶竟於民、刑事訴訟進行中,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予其女即被告劉宣瑜。

被告二人間具有親誼關係、生活起居親密。

被告陳佩晶未積極清償債務,竟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劉宣瑜,顯有脫免其名下財產受執行及蓄意逃避債務之故意,致原告不能就系爭房地為追償。

是被告陳佩晶贈與系爭房地予被告劉宣瑜顯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陳佩晶與被告劉宣瑜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分別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劉宣瑜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回復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陳佩晶。

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八號判決、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本件債權之發生係被告陳佩晶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至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間陸續傳送多次恐嚇文字之簡訊恫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等,原告為免被告脫產亦有聲請假扣押在案,後遭裁定駁回。

況且原告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刑事庭於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將案件移送於民事庭,被告陳佩晶顯然知情原告將請求因恐嚇所生之損害賠償,竟於一0一年五月間以贈與之原因過戶予被告劉宣瑜,顯有脫免其名下財產受執行償還及蓄意逃避債務之故意。

貳、被告分別答辯聲明如下:

一、被告陳佩晶略以:系爭房地之贈與係被告陳佩晶與前夫即訴外人劉子敬關於離婚訴訟及爭取監護權歸屬之協議內容條件。

劉子敬主張系爭房地自九十五年開始借名登記於被告陳佩晶名下,要求被告以贈與之名義過戶予被告劉宣瑜,劉子敬始同意繼續繳納系爭房地之房貸。

然而,原告之債權係一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確定,足以顯示被告於一0一年度贈與系爭房地當時,原告債權尚未確立。

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贈與,於贈與人與轉得人於轉得時,尚未知其本案債權確立存在,被告二人並無詐害債權之本意。

再者,原告於被告與劉子敬一00年婚字第三一三號離婚訴訟案件繫屬時曾出庭作證,足證斯時原告已知悉被告離婚訴訟案件與系爭房地爭執之事實,迄今原告始於一0四年五月間提起本案請求撤銷贈與系爭房地,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原告已超過除斥期間之規定,是原告之訴顯無理由。

二、被告劉宣瑜略以:被告陳佩晶因偽造文書及恐嚇危害安全之刑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一0一年十二月四日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七一號判決在案,其中偽造文書部分業於同日確定。

另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經同法院於一0三年二月十九日以一0二年度再字第一號判決有罪確定;

另民事求償部分,亦經同法院於一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以系爭民事判決,判命被告陳佩晶應給付原告慰撫金二十萬元(下稱系爭債權),超過部分均廢棄確定。

亦即原告於一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民事判決確定始取得系爭債權,又被告陳佩晶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劉宣瑜,過戶當時原告所取得之系爭債權尚未發生,依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0九判例意旨,原告自無從對被告等主張撤銷上開法律關係。

退步言之,即便認為不以民事判決確定時為認定撤銷債權存否時點之依據,亦至少應以雙方確定存在侵權行為時即刑事判決確定時點為其依據,否則無異架空上開判例意旨規範目的,導致嗣後取得之債權得以溯及地行使撤銷權之不當結果。

本件即便以刑事判決確定時點為認定基準,仍係得到相同結論,亦即被告陳佩晶將系爭房地過戶予被告劉宣瑜之時,原告仍然尚未取得對被告陳佩晶之債權,自無從對被告等主張撤銷前開之法律關係。

即便認為本件原告於被告陳佩晶將系爭房地過戶予被告劉宣瑜時已存在對被告陳佩晶之債權,惟原告仍未舉證證明被告陳佩晶於過戶系爭房地予被告劉宣瑜時,已限於無資力狀態,而無其他足以清償原告之系爭債權,足見本件債權人尚無保全之必要,原告之請求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叁、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陳佩晶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贈與其女即被告劉宣瑜,而原告嗣後調閱系爭不動產登記資料始知悉上情。

二、被告陳佩晶因偽造文書及恐嚇危害安全之刑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一0一年十二月四日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七一號判決在案,其中偽造文書部分業於同日確定。

另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經同法院於一0三年二月十九日以一0二年度再字第一號判決有罪確定;

另民事求償部分,亦經同法院於一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以系爭民事判決判命被告陳佩晶應給付原告慰撫金二十萬元確定。

肆、兩造之爭點: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伍、法院之判斷:

一、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業已存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0九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陳佩晶有二十萬元債權存在之事實,固據提出系爭民事判決為證,堪信為真實。

惟查,系爭民事判決係於一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判決,並於同日確定(不得上訴),原告於系爭民事判決確定時始取得二十萬元之債權,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又被告陳佩晶係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將系爭房地過戶予被告劉宣瑜,過戶當時原告依系爭民事判決取得二十萬元之債權尚未發生,故原告於取得系爭債權之時,既對被告陳佩晶之債權尚未發生,自無從對被告間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主張撤銷上開之法律關係。

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請求本院判決就被告陳佩晶與被告劉宣瑜間就如附表所示之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分別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及被告劉宣瑜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回復所有權登記予被告陳佩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均與本件訴訟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說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附表:
┌─────────────────┬────┬────┐
│土      地      坐     落         │總面積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0330-  │ 5271.00│100000分│
│      │        │段    │0000    │        │之393
└───┴────┴───┴────┴────┴────┘
┌─────────────────┬────┬────┐
│建      物      坐     落         │ 面積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建號   │平方公尺│        │
├───┼────┼───┼────┼────┼────┤
│臺中市│ 西區   │後壠子│16765- │ 104.97 │  全部  │
│      │        │段    │000     │        │        │
└───┴────┴───┴────┴────┴────┘
註:前開建物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街○○○號三樓 之六。坐落地號:後壠子段0三三0之0000地號。集
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層段數十三層,層次三層,總面
積:一0四點九七平方公尺,層次面積:一0四點九七平
方公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