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1561,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大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晨淳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3500元,應徵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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