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1572,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蕭登燦
訴訟代理人 張美珠
被 告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訴訟代理人 廖芝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註:被告應說明其所提出98年7 月7 日同意書上載之貨款、互助會款金額新臺幣2,921,948 元如何計算得出,檢附貨款及互助會款之相關證據,並就原告主張兩造間貨款均清償完畢乙節具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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