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189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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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9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柳宏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上午9時25分到庭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經郵政機關退回,致無法合法送達,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最新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無被告最新住居所及其他送達處所,且被告戶籍地址並未變更,則請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俾利本院續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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