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1945,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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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黃信凱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一、本院104年7月24日所為之104年度中簡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該裁定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7,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文字中之「補繳1,000元」之文字,因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更正為「補繳4,850元」。

二、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已如前述,扣除原告業已於104年8月2日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再補繳3,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家 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更正104年7月24日所為裁定之文字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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