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吳燕貞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