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2078,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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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
法定代理人 陳瓊華
被 告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兩造所簽訂「高雄市政府市有房地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且兩造間所簽訂上開租約第23條已載明:「本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權利義務,如有涉訟,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該租約影本在卷可稽,是以,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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