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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
原 告 吳妮樺
被 告 王清龍
原告與被告王清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3、第119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併就起訴狀提出繕本1份(含起訴狀後附之證物資料)陳報到院以送被告,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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