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3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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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陳明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宏、林姿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究係本於何項法律關係為主張?被告間係共同給付或連帶關係?亦應一併陳明)所提書狀應另備繕本2份各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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