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41,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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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黃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百貨」、「大遠百百貨」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於104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嗣經原告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億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2萬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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