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87,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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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邱鈺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南結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2,100元(依原告提出之103年度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現值942,100元,另自民國104年7月3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所請求按月給付之7,000元租金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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