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0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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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鄭名宏
被 告 許佩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佩娟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000 元(依卷附房屋稅繳款書所載)。

至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並未具體特定,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按陳報金額加計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後,依附表所示方式繳納裁判費。

二、如原告未陳報,本件即以起訴狀理由欄所載之金額14萬元(即租金12萬元及水電費等費用2 萬元)為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後,核定為726,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 元。
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 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 元;
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
逾1,000 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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