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815,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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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送達代收人 鍾偉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毓分發支付命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36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6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並應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消費及還款等明細資料。

三、被告業經本院民事庭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自104年6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務人即被告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本件訴訟程序自104年6月4日下午4時起即應當然停止,原告有無繼續訴訟程序之實益,請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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