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林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