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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陳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南屯文山
加盟店)、郭眾為、吳耀宗、廖松恩、許哲雄、陳孟詮、真善美地政士事務所、黃怡臻、謝蕙艮、陳咨伯、廖柏崇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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