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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 理 人 陳志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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