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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訴字第5號
原 告 劉鴻志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珮瑩律師
被 告 蕭景田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民凱律師
江銘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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