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勞簡,9,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康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靜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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