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1149,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進茂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而本件上訴人所提書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記載上訴理由及載明第一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第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