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9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陳宇鉎即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862元,及其中新臺幣49,860元自民國94年3 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376元,及自民國94年1 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