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215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15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張勵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96元。

及自民國10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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