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小,218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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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18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吳伊加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吳伊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徐秀艷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元,是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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