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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朱春木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202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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