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救,2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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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周淑華
林翠庭
張陳凭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洪明立律師
相 對 人 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上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即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始能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法院就聲請人有無資力情節,應於個別聲請救助案件加以調查判斷。

三、本件聲請人周淑華、林翠庭、張陳凭等人固主張其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及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另聲請人周淑華另提出臺中市西區低收入戶證明等為證。

惟查: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等3人之財產結果,聲請人周淑華、林翠庭、張陳凭等3人於民國103年度之全年所得總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46,146元、323,712元、220,062元,另聲請人張陳凭之名下於有1部年份為104年、異動日期104年7月2日之汽車,此有聲請人等3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

復以,聲請人周淑華、林翠庭、張陳凭等3人向相對人提起本件給付工資訴訟,其訴訟標價額均為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等3人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此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均可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規定,是聲請人等3人於第一審裁判費各為500元,非屬鉅額。

綜合上情,本件聲請人顯非難以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可能。

參諸前揭說明,足徵本件聲請人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認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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