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4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金額共計22,450,000元,如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450,0
-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 七、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09,960元(即第一審裁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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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215號
原 告 呂瑞敏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游木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伍萬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450,000元,及各自如附表票據金額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嗣以民國104 年5 月15日訴之追加暨準備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450,000元,及各自如附表票據金額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金額共計22,450,0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下稱系爭支票,其中編號1 至8 及10支票係委由伊之夫即訴外人江福財代為提示,惟原告仍為系爭支票之執票人),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2,450,000元,及自如附表票據金額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另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450,00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09,96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09,560 及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
│編│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
│1 │游木進│103年4月5日 │2,015,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5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2 │游木進│103年4月11日 │1,045,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5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3 │游木進│103年4月20日 │2,030,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5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4 │游木進│103年4月29日 │3,000,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5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5 │游木進│103年5月5日 │2,015,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5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6 │游木進│103年5月11日 │1,030,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5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7 │游木進│103年5月21日 │2,000,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5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8 │游木進│103年6月11日 │1,015,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5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9 │游木進│103年10月16日 │3,300,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0月16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10│游木進│103年11月21日 │2,000,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3年11月21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11│游木進│104年4月29日 │3,000,000元 │第一銀行豐原│104年4月29日 │DA0000000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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