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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許良吉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李日隆
被 告 胡志名
胡志文
黃美珍
張幸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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