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1533,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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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松田
被 上訴人 郭松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4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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