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天豪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被告周德財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 七、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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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周天豪
周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住所雖均非位於本院轄區,然兩造合意就本訴訟事件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第18條為據(見本院卷第7 頁背面),是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第一審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天豪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被告周德財、訴外人陽誠香(已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借據1 紙,借款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自民國95年8 月18日陸續申請撥款動用,雙方約定自被告周天豪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或休、退學滿1 年之次日起,每滿1 個月為1 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詎被告周天豪自103 年8 月1 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於104 年3 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依約除應按當時基本放款利率為1.83% 另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年息2.83% 計算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被告周天豪迄共積欠原告貸款本金131,04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周德財為連帶保證人,亦未依約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等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56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及國內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 餘欠金額 │利息起迄日│利 率│違約金│違約金計算│
│號│(新臺幣)│ │ │起迄日│方式 │
├─┼─────┼─────┼─────┼───┼─────┤
│1 │49,508元 │103 年7 月│年息1.83% │103 年│逾期在6 個│
│ │ │1 日起至 │ │8 月2 │月以內者,│
│ │ │104 年3 月│ │日起至│按上開利率│
│ │ │26日止 │ │清償日│10% ,逾期│
│ │ ├─────┼─────┤止 │超過6 個月│
│ │ │104 年3 月│年息2.83% │ │者,按上開│
│ │ │27日起至清│ │ │利率20% 計│
│ │ │償日止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1 │48,508元 │103 年7 月│年息1.83% │ │ │
│ │ │1 日起至 │ │ │ │
│ │ │104 年3 月│ │ │ │
│ │ │26日止 │ │ │ │
│ │ ├─────┼─────┤ │ │
│ │ │104 年3 月│年息2.83% │ │ │
│ │ │27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 │
│1 │33,028元 │103 年7 月│年息1.83% │ │ │
│ │ │1 日起至 │ │ │ │
│ │ │104 年3 月│ │ │ │
│ │ │26日止 │ │ │ │
│ │ ├─────┼─────┤ │ │
│ │ │104 年3 月│年息2.83% │ │ │
│ │ │27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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