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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087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吳上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96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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