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2118,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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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陳子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珽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依原告訴狀記載被告黃珽昱地址送達訴訟文書係「寄存送達」,無從確定被告黃珽昱確實居住在該地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黃珽昱」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黃珽昱之身分,並提出被告黃珽昱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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