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2559,201607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雅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9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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