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簡聲,98,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謝仰泰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該條項規定是否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情形,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並非一經當事人提出聲請,法院即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無非係以相對人已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民國(下同)104年度司執字第64725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而聲請人已對該事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4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受理在案,復以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如不停止執行,日後恐有甚難回復原狀之損害,遂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惟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標的物為「聲請人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下稱中區國稅局)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不分退稅時間、階段、梯次,經核定應退還之退稅款」,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4年7月9日發扣押命令予第3人中區國稅局,經中區國稅局函覆稱:「債務人截至104年7月13日止尚無未領取之應退稅款」、「債務人現無任何債權存在,無從扣押。」

等語,有該局104年7月16日中區國稅民權綜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附件即第3人陳報聲明異議狀等影本在卷可憑,而本院民事執行處亦將上情通知相對人,相對人迄今並未主張中區國稅局聲明異議不實而另行起訴,或另行查報聲請人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足見聲請人尚無任何財產在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遭扣押或查封、拍賣中,則聲請人具狀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然欠缺法律上應停止強制執行之實益,本院認為即無必要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故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