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08,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08號
原 告 賴文慧
被 告 張進益 現於法務部矯政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00元(即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值,該現值依原告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