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5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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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韓靜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蓮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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