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75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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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75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曾世沅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世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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