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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德行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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