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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36號
原 告 湛喻晴即湛桂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有發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9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10,55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0,05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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