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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1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嘉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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