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補,1928,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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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陳馮甚
被 告 陳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8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現值,參見103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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