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42號
原 告 何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湘茹、威名估價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