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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魏維呈
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魏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
蘇維國
上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及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蔡宇睿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銘陽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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