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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枝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曉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上訴狀聲明請求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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