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補,1688,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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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
原 告 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茵
被 告 暢響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暢響藝術有限公司、蘇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1,9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5,211,900元,該現值依原告提出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併計原告另請求被告之給付之480,0001元,合計共5,691,900元;
至原告另請求應自民國105年9月4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80,000元部分,核屬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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